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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摘要)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5〕170号)以及《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15〕46号),为做好2016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作,现将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35984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28441万元,省级31400万元)计划安排方案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在统筹兼顾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支持中央和省重大扶贫决策事项,突出支持月亮山、瑶山等极贫地区,突出支持扶贫产业发展,突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突出支持贫困户劳动力素质提高,突出支持体制机制创新。
(二)合理分配,以县为主。与以往年度相比,大幅度削减了省竞争分配和戴帽下达资金,本次资金按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绩效考核”四个客观因素分配到县,四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2:2:5:1,分配到县的资金由县统筹安排。这种做法兼顾了不同规模县的扶贫投入需求,引入了绩效评价机制,强化了县级统筹能力,更多的体现了“四到县”原则,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三)注重绩效,鼓励先进。从2016年起,省分配资金主要因素之一的贫困人口数和贫困村数,统一按照2014年底基数计算,一定三年不变。打消一些县担心因贫困村退出和贫困人口减少,省补助资金相应减少的思想顾虑。对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脱贫攻坚步伐进行奖励的意见》(黔党办发〔2011〕1号)规定,实现“减贫摘帽”的贫困县、乡,省补助资金不但不减少,还要继续给予“摘帽不摘政策”的奖励资金补助。对未能按规定如期完成脱贫任务的县,省将减少甚至取消绩效补助资金;减少或取消的资金,调整用于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县。
二、资金安排意见(详见附表)
本次分配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总额35984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328441万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31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