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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06-23
山东聊城的青年于欢在面对讨债人员辱骂、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时,用一把水果刀刺向了对方,4人受伤,其中一人死亡。一审判决中,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此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但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案发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于欢的行为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画面上的这个人就是于欢,22岁的他,因为持刀捅人,造成四名受害人一死、二重伤、一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一个月后,案件引爆舆论,于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质疑,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过重,还有人认为处警民警涉嫌渎职。
然而,2017年5月27日,随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且是微博全程直播的进行,完整案件细节的披露让公众又回到了法律上的理性讨论。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事情还要从三年前开始说起。
这就是此案的案发地,山东聊城市冠县的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也就是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所经营的公司。案件起因部分就是高息借款无力偿还,2014年7月28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丈夫于西明向冠县泰和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吴学占以及会计赵荣荣高息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检察机关认定,虽然借款双方合同上标注的是月息2%,但实际他们的口头约定为月息10%,而这只是苏银霞的第一笔借款,后来苏银霞再次借款,两次借款合计135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6日,苏银霞、于西明(苏银霞丈夫)共计向赵荣荣转账还款183.8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由于后来苏银霞无力偿还这笔高利贷,吴学占等人开始纠集人员上门讨债。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第一次是2016年4月1日就是案发前十几天,吴学占、赵荣荣到了苏银霞所住的房屋里面将房屋强占。第二次就是在案发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将房屋内的家具全部搬离,并安排人员盯守,而且到源大工贸公司叫嚷谩骂。在第二次4月13日,这一次在苏银霞的房屋里面,吴学占还将苏银霞的头部按入马桶,在这种情况下,苏银霞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寻求保护。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案发当天下午也报了一次警,要债一方声称苏银霞私刻印章,苏银霞进行了解释,民警经过了解,认为这是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劝大家一定要平和地处理,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
时间来到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讨债人员再次来到公司。
下午六点多到八点多这段时间,苏银霞母子及公司员工在食堂吃饭,而讨债人员则拿来烧烤炉,在公司门口烧烤喝酒。八点多的时候,讨债人员让苏银霞母子来到公司主楼的接待室。在随后的一个小时里,偶尔有讨债人员进过接待室,其他人则在门口吃烧烤。
案发前 母子究竟有何遭遇
检察机关认为,案发当晚9点53分之前,讨债人员采取的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较为轻微,而在这之后,讨债人员杜志浩的一些行为,让事态逐步升级,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比较强制的限制。
当时,苏银霞母子坐在东边的两个单人沙发上,公司的两名员工张立平和马金栋坐在西边的双人沙发上,讨债人员则围绕在他们身边。
苏银霞:杜志浩又抓于欢的头发,搧于欢的脸,用手捏于欢两眼之间的鼻梁部位。
目击者马金栋:那个头儿,可能就是死的这一个,他去了以后说话比较难听,最后还脱裤子把生殖器都露出来。
检察机关对讨债人员的这些不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尤其是对讨债人员杜志浩裸露下体的行为进行了核实,通过对当事双方的核实,检察机关制作出了一张现场方位示意图。
出庭检察员 郭琳:事实证明通过我们在二审期间的这个复核工作,能够证实杜志浩当时是站在茶几上,并没有面对哪一个人,而是直接面对着对面,脱下裤子之后做了一个左右晃动的动作。那么其中在向左晃的时候苏银霞就在他的左侧,那么这个时候他与苏银霞的距离相对近一些,苏银霞自己证实,当时也没有专门对她做什么动作,脱下裤子之后两边扭动了一下,也没有与她的身体发生接触。
对于杜志浩的行为,双方都有人出来劝阻。
出庭检察员 郭琳:一是马金栋,就是源大公司一方的员工进行了劝阻,另外讨债一方的一个讨债人李忠就在杜志浩的身边也对他进行了呵斥,说你脱裤子干什么?马上就把裤子给他提上了,至于说这个时间相对比较短。
还原报警 执法仪记录处警过程
根据目击者张立平的说法,她从案发现场出来准备报警,电话却一直没有信号,就赶紧去员工宿舍告诉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随后于秀荣和丈夫刘付昌报了警。很快,值班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这段画面。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这是警车驶入源大工贸公司厂区内,警车上面一共有三位,其中女性是正式的民警,带领着两位男性的辅警。这两位辅警下午曾经来过,这个时候听到一位女士在问对方为什么摔我手机?这个时候这个画面上显示有两位男子,穿粉色衣服这是催要债被害人一方的郭彦刚,旁边那个穿绿色外套的是被害人严建军。
于欢姑姑 于秀荣:就这一个跟着我的这一个人,他说谁报的警啊?我说不是我,他说谁报的?我说不知道,拿出你手机来?拿出我手机一看不是我报的警,把手机也摔了,也踹了我两脚。
民警赶到后,一边进入案发现场,一边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通过画面可以看到,出警民警朱秀明一直在劝解不要打架,要账归要账。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此时通过他们的对话可以知道苏银霞、于欢二人想出接待室,但是没有出去,就是因为要债一方阻拦着不让出去。要债人一方始终是站在接待室门口附近,而苏银霞、于欢母子始终是站在要债人一方的南边,也就是远离门的方向。
女民警朱秀明看到接待室内双方现场状况非常混乱,于是打电话向值班辅警徐综义请求支援。楼道内的监控也记录了当时的情景。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通过监控画面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男辅警第一次进入接待室内。此时一名男辅警就从接待室里出来在外边找人了解情况。出来的就是女民警朱秀明,我们看她手里拿着电话正在拨打电话。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民警朱秀明一边往外面走,一边让辅警进屋劝解双方。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朱秀明对一个辅警说进去给双方说说不要动手,辅警就进去了,之后朱秀明和另一名辅警两个人进到警车里面,商量要不要跟所长打电话。后来经过商量以后决定先不要打,在车内的时间大约也就是40秒钟。
此时,据苏银霞讲,民警离开后,他们母子也想跟随民警离开,却遭到讨债人员的拦阻。
苏银霞:他们站在门口伸着胳膊拦着我俩说不还钱不能出去。当时那些人很嚣张,110也控制不了,说了也不管用,我们当时也想忍忍就算了,过后想办法把钱还上,不和他们有瓜葛了,没想到当晚就出事了。
苏银霞说,民警走后,讨债人员让他们坐下,于欢并没有同意。
苏银霞:他不想坐了,说站站就行。他们看于欢不坐,就摁着于欢的脖子把他推到南边。
于欢:他们就让我坐下,我不敢坐,我怕我坐下他们就打我。他们就开始拉扯我,四五个人包括杜志浩、郭彦刚把我从西北角向空调附近拉,有勒我脖子的、有拉我衣服的,把我拖到了靠东墙两张对着的办公桌南边,我使劲在那个地方站住了,他们开始有人打我,也有人在旁边骂我。
于欢说,自己被人逼到了接待室东南角,有五六个人打他。自己拿起刀挥舞,对方却并没有害怕,还在围着打他。
于欢:我挥舞着刀子,喊别过来别过来,这时他们就全停下了对我的殴打。杜志浩看见我的刀子,就说:“你攮唉,你攮唉,你攮攮试试。你攮不死我,我治死你。”上前打我头,这样其他人就也围上来打我。在杜志浩打我同时,我闭上眼捅了一刀,我就想我不能再让他们打我了,但是捅到他哪里我不知道。接下来我还是乱捅,谁离我近我就捅谁,因为我认为谁离我近谁就是打我最厉害的。
检察机关调查后认定,民警在出了大厅后,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商量完事情后,再次打开执法记录仪。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打开时,讨债人员杜志浩和程学贺已经受伤。经过技术处理,检察机关在这段视频中找到了于欢捅刺另外两名讨债人员严建军和郭彦刚的画面。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这是捅刺的第三个人,红色标勾的就是上诉人于欢,我们可以看到于欢的一个持刀捅刺动作。这个时候于欢的右手已经伸出了,也就是在这时候严建军被捅刺。现场可以看出,在于欢捅刺严建军的时候,其并没有遭受到对方人与他的身体接触,更没有对他进行殴打。
由于郭彦刚在画面中被人挡住,于欢捅刺郭彦刚的动作也需要通过慢放才能识别。在于欢捅刺郭彦刚的慢放25倍视频中,可以看到于欢的右手伸的方向是朝向西方,因为郭彦刚这时候在他的西边,我们可以看到同时于欢有一个往西跑的过程。被害人郭彦刚慢慢的就出现在西边的画面上,郭彦刚此时是在向西退,并且在退的过程中有一个右转身的动作,因为他一开始是朝东面对着于欢。
疑点一:民警要离开是否属实
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的画面分为两段,第一次从大楼内出来后,民警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有人曾提出质疑,认为民警这时候是想要离开,不再关注此案,那么调查结论是什么呢?
于欢姑姑 于秀荣:我挡在了车前边,我说你要走把我轧死,屋里十个人收拾他两个,从四点半到现在九点了,收拾到这时候,他的人不走,俺的人不出来,您竟然走?要是出现了人命,您负责得起吗?当我说完,一个男的跟驾驶员说下来吧,这时候拿录像仪来到门口时候出的事,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应该不存在民警要离开的情况。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源大工贸公司办公楼东南角一个监控视频拍到了警车,画面的左下角有一个女子,这名女子就是于秀荣。可以看到于秀荣这时候已经往警车方向走了,于秀荣走到警车的左侧方,而她刚走到警车旁边,民警已经从警车的右边车门先下车。所以这个时候是不存在于秀荣说的她看着警车要走,拦在警车前面不让走,因为于秀荣刚到了警车的附近,两名警察就已经从右边车门下来了。
疑点二: 是否耽误治疗时间致身亡
检察机关还对杜志浩是否耽误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死亡的说法进行了核实。在二审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杜志浩受伤后,自己驾车,不去最近的医院,而是前往人民医院救治,并且在医院门口和保安发生冲突,最终耽误了治疗时间。
于欢辩护人: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冠县中医院的测试路线图,证明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中医院距离为五公里左右,大约用时8分钟,而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距离为七公里左右,大约用时13分中,以此证明本案杜志浩受伤后,没有选择就近医院救治,耽误治疗大约五分钟左右,所以其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结为余欢所实施。
检察机关认为,当时开车的是讨债人员杜建岗,他更多的考虑的是救助条件的好坏,而且两个医院距离相差并不是特别大,经过侦查实验,到两个医院的时间差在两三分钟。
出庭检察员 郭琳:为什么当时选择到人民法院而不到中医院,杜建岗明确讲在抢救条件上在,民众的一般认识上,人民医院的救助条件是最好的。
另外,检察机关认定,杜建岗虽然有和医院保安发生冲突,但是并没有耽误杜志浩的治疗。
出庭检察员 郭琳:到了医院之后确实有冲杆的情况,因为当时这个杆没有抬起来。撞了之后直接把人拉到医院门口的平台上,然后推了一个担架车马上把杜志浩先是送到普外,后来又辗转到重症监护室。杜建岗证实闯杆以后他把车开上去了,也有保安跟着过来,即使有也是保安跟杜建岗之间可能有一个交谈,但是没有影响到把杜志浩送到医院抢救。
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察机关认为,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事实了解清楚后,如何认定于欢的行为就成为关键焦点,那么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那么因此通常认为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那是不法侵害,第二个条件具有紧迫性,是正在进行的,不是没有开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如果满足这样两个条件,也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就具备了对该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或者说事实基础。
阮齐林教授介绍,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同时按照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最高检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
针对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二审法庭上,辩护方提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对此检察机关认为,于欢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是却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机关认为从主观要件,也就是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然而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于欢的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检察机关认为于欢防卫的强度远远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强度。
出庭检察员 扈小刚:但是当我们评价强度的时候,我们突然发现于欢的案件这个不法侵害的强度它止步于什么?止步于一个严重的侮辱,轻微的人身伤害,我们如果对强度做一个评价的话,我们可以这么一个概括。但是我们对于欢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来概括的话,那它的强度是非常高的,他是实施了一个足以致人死亡的高强度的防卫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从防卫的必须性来看,于欢持刀捅人,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扈小刚:当时案发地点是在那个接待室,而接待室的西面和北面全都是透明的玻璃墙。那么我们把这个大环境固定下来,我们就可以下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当时于欢并非是处于一个比较狭小封闭的空间,无法救援,不能求得别人帮助的这么一个境地,所以说我们从这种防卫行为的必须性分析,于欢持刀捅刺致人死亡的这种防卫行为,就是说阻止不法侵害进行所必须的。
检察机关认为,从后果来看,于欢的防卫后果明显比不法侵害的后果要重。
扈小刚:因为他们的人格权利,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是受到侵犯了。但是他的捅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尤其是一种生命权的一种剥夺。所以从这种侵害法医的一种比较来看也是防卫行为过当了,明显超出了一个必要限度。
全程依法公开 庭审成法治公开课
司法机关对 于欢案的全程依法公开,让这起案件的审理成为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督查,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全程微博直播庭审,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公众面对这样的热点事件,应该本着理性、客观的原则进行讨论。
同时,王敬波教授认为,公众对热点事件的充分关注与激烈讨论,伴随着案件的司法进程,这也是一场特殊的法治公开课。
王敬波:在这个过程当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这些司法人员,实际上就承担了一个教师的责任。法院的裁判文书实际上就是一个教材。那么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就是要让法庭成为证据的殿堂。但是这个证据的殿堂,它一定要通过以社会的交流或者向社会开放才能够让公众感受的到。于欢案正是一个展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一个成果。所以应该说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开放法庭的这么一个课堂。(央视记者 曾晓蕾 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