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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1号)、贵州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收费【2015】2116号)、贵州省发改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推进我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现城市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以城市公立医院2013-2015年3年平均收入为基数,认真测算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收入缺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价格调整补偿80%、地方政府补偿1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消化5%的原则,通过开展调研、测算、分析验证、论证等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黔东
南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价格调整方案”)。“价格调整方案”经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内容
按照《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收费〔2015〕21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调整类别、幅度范围内对《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2003版)》部分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大型设备检查项目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黔东南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表(试行)》)。对未列入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的仍按《贵州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2003版)》(黔价费〔2003〕127号)及其修订项目标准执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适用范围
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黔东南州中医医院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试行价格,于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对医疗服务价格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要求
(一)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城市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整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期间,城市公立医院要认真做好价格调整后的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填报相关数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的情况,适时制定动态价格调整方案。
(三)把握好舆论宣传。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咨询电话,广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人社、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培训与宣传,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 1、黔东南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表.xls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