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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第五条:违纪处分期间重犯者加重处罚。
第六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七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会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科提供经调查核实的学生违纪材料。
(二)由学生科将学生违纪材料提交校行政会讨论,校行政会依据违纪事实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文件由学生科拟定报校办形成文件。
(三)由班主任或学生科通知受处分学生的家长;由班主任和学生科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四)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学校提出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五)主管校长或学生科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九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一个学期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一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书面申请,班主任认可签字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核后,提交校行政会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上课铃响后,仍在校园内游荡或还在寝室者;
(二)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在教室内打闹、不守纪律、睡觉屡次不听劝告者;
(三)学校熄灯之后未按规定时间回寝室者;
(四)私自调换寝室或将床合并在一起者;
(五)不按就餐次序排队就餐,插队者;
(六)迟到、早退者;
(七)不服从任课老师管理,顶撞、故意刁难老师者;
(八)不参加做早操、课间操者(特殊情况除外);
(九)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等),不听劝阻者;
(十)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十一)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十二)在校有偷窃行为案值较少者;
(十三)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旷课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二)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价值较少者;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交卷者。
(四)将食堂餐具带出食堂者(特殊情况除外);
(五)在寝室或校内其他地方煮食者;
(六)在寝室焚烧物品者;
(七)擅自接电路者;
(八)再次违反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超过20次者,或一月内旷课超过10节者;
(二)一月内不交作业5次者;
(三)翻越围墙出校园者;
(四)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五)偷窃试卷或答案者;
(六)擅自离校者;
(七)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八)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破坏绿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
(九)侮辱、诽谤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十)再次违反第十三条者。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校内外偷窃行为案值较大者;
(二)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三)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在校外过夜者;
(四)再次违反第十四条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节者;
(二)一学期不交作业达20次以上者;
(三)抽烟者、酗酒者、打架者。
(四)携带或私藏违禁物品、管制刀具、手机和烟者;
(五)翻越围墙出校园1次者;
(六)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2次者;
(七)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再次违反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者。
(二)一学期不交作业达30次者。
(三)长期抽烟、酗酒等造成恶劣影响者,打架2次者。
(四)携带或私藏违禁物品、管制刀具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翻越围墙出校园3次者。
(六)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3次者。
(七)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八)已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再次违纪者。
(九)吸食毒品者。
(十)殴打教职员工者。
(十一)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
(十二)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写反动标语,组织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