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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特制定对外来投资者颁发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的实施意见。
一、发放对象
凡在我县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县外客商,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经申请,审查合格,每家外商投资企业可颁发一张服务绿卡。
二、服务内容
㈠投资服务
1.持卡人可以得到投资项目所在地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办和全程代跟踪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结。
2.各单位要主动、热情帮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在投资项目的整个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时,持卡人可以直接向县领导反映。
3.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持卡人所办企业宣布停业、停电、停水等,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执法单位每年不得对持卡单位进行同类重复检查,特殊情况需要检查的,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投资促进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乡镇派员陪同进行。否则,持卡人有权拒绝。
5.持卡人向各职能部门咨询、办理有关业务时,享有优先权,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6.未经企业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及达标、评比、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7.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企业提供国家项目扶持配套。
㈡治安保护
8.持卡人的人身、合法财产安全受重点保护。遇哄抢、敲诈、强迫交易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优先受理和立案侦查,先赔偿后破案。
9.对持卡人进行讯问、传唤或查封其财产、账户,必须请示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再行处理。
10.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履行的职责外,非紧急情况,未经批准,公安干警不得擅自对持卡企业进行治安检查。除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安全生产隐患,或情况紧急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涉持卡人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不准对持卡人的人身、车辆、住宿点进行检查,不准擅自传讯、羁押持卡人。
㈢道路交通
11.持卡人办理机动车辆证牌、转办国内驾照等车、驾管业务时,交通车管部门应热情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从速办理。涉及县域内或县域外大量人流物流运输等情况,经持卡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
12.持卡人使用的车辆在本县境内如发生轻微交通违章,予以教育警告;如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以最便捷方式处理。
㈣医疗保健
13.确定黄平县人民医院为持卡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
14.由定点医疗保健单位设立导医台,安排医护人员全程陪同持卡人就诊、取药。
㈤居住生活
15.持卡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入等手续,县公安局可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
16.持卡人在黄平县的工作场所、生活居所依法受到保护,对任何影响、干扰和侵害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不法行为,“110”接警中心、“120”急救中心要及时处置。
㈥子女就学
17.持卡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至本县学校就读,可自由选择学校,学校可减免其转学的相关收费。
㈦参政议政
18.持卡人可应邀列席我县有关会议,了解我县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19.持卡人优先推荐参加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县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候选人选。
三、申领、发放程序
企业或个人带符合申办条件的相关资料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平县外来投资者服务绿卡申领表》,由县投资促进局初审并报县政府备案后签发。
四、使用管理
㈠服务绿卡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一年后根据企业情况由县投资促进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更换。
㈡服务绿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复制,丢失的可及时向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持卡人使用时要做到守法、文明、诚信。
㈢服务绿卡仅作为持卡人享受本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证明,不作其他用途。
㈣服务绿卡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取消其使用资格。
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绿卡,由县投促局收回或注销服务绿卡,收回或注销服务绿卡后予以公示;持卡人的服务绿卡被取消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服务绿卡:
1.有关部门需对服务绿卡持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罚款2000元以上及其他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2.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持卡人所在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持卡人负主要责任的。
㈥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并严格遵照执行。凡阻挠服务绿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贯彻落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持卡者遇到特殊服务或优惠政策措施不落实的,可随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也可直接向县效能办、县投资促进局(县外商投诉中心)反映或投诉。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黄平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15年8月1日执行。
黄平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