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积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三)
为深化公办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校长成长规律的现代校长管理制度,促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最近,深圳市出台《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工资制度,努力营造教育家办学的有利制度环境。
设置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
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和职称评聘。设置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分别设置正校长、副校长两个职务序列。正校长职务共设5个等级,副校长职务共设4个等级。二级以上正、副校长实行职数控制。特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5%,一级正校长不超过10%,二级正校长不超过15%。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分别不超过副校长总岗位数的20%。
搭建清晰的校长专业发展通道。首次受聘为正校长、副校长职务的,原则上均从该职务最低职级四级起任。每一级正(副)校长须担任下一级正(副)校长2年及以上。中小学校长职级原则上每2年评定一次。
建立“去行政化”的校长选拔机制
校长任职强调教学经历和管理经验并重。在任职资格上,从原来的行政级别加年资的任职要求,更改为教学经历和管理经验并重的任职要求。担任校长需具有副校长岗位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担任副校长需要同时具有学校中层岗位正职经验和教学工作经验。
畅通市、区校长交流渠道。统一市、区校长的选拔任用条件,畅通市、区校长交流渠道,鼓励优秀校长向偏远或基础薄弱的学校交流,推动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成立评定委员会评定校长职级。根据学校规模、类型及校长工作资历、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的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办法和评价量化指标体系。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定。评定委员会由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
完善校长职级的相关配套政策
建立独立的校长薪酬制度。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结合校长职级制改革,完善校长工资分配办法,建立了独立的校长薪酬体系,合理体现校长职务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学校单列,由教育部门统筹分配,解决了长期以来由校长在学校内部“自定待遇”造成的尴尬境地,提升了校长的职业荣誉感。
建立校长职级工作申诉委员会。为确保职级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实施中的投诉与申诉,对职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申诉委员会由教育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市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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