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督厅〔2017〕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期,江苏、山东、广西等地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周边地区先后发生数起安全事故,严重危害师生生命安全。为切实加强学校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防控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健全安全应急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加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沟通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及时会商和处理涉及学校周边地区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会同综治、公安、工商、食药监、文化、城市管理等部门,以护校安园、打非治违等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以学校周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和游商走贩、违规经营摊点为重点,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化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全面整改落实,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督查,落实安全责任。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规定,将学校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及学校,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印发整改通知书等措施,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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