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通知
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等六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
信息索引: | 360A10-05-2017-0017-1 | 生成日期: | 2017-06-22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师厅函〔2017〕12号 | 信息类别: | 其他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办公厅同意福建等六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 |
教师厅函〔2017〕1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等六省进一步扩大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请示》(闽教师〔2017〕33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扩大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范围的请示》(赣教文〔2017〕5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教人〔2017〕345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在海南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琼教师〔2017〕22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请示》(云教人〔2017〕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拟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的请示》(青教师〔2017〕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福建省、江西省在全省范围,河南省在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滑县、长恒县范围,海南省在三亚市、昌江县范围,云南省在昆明市呈贡区、大理州永平县、红河州弥勒市、临沧市沧源县范围,青海省在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及省直各中小学校范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请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计划,有序进行,分地区、分时段开展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避免增加教师负担,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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